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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调查公司: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全部退还
来源:邦贝调查 发布时间:2023-01-31 点击量:96
总有一些人爱花天酒地,为博红颜(小三)一笑,豪投千金,送房子,送车,送钱...要啥给啥。因此,原配与“小三”对财产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。对于夫妻一方给小三的财产,夫妻另一方能回来吗?
在法院的实际操作中,也存在“同案不同判决”的现象。有的“全部返还”,有的“一半返还”
在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,对于出轨夫妻一方赠与“小三”的财产,确实有几种不同的看法。
同案异判现象不断发生,基本存在以下观点:
第一种观点是,夫妻一方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,将夫妻共同财产免费赠与他人,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。事后未经夫妻另一方追认,第三方不属于善意第三方,应无效。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,离婚一般不能分割,赠与无效。
第二种观点认为,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情人,违反道德,属于“不法行为支付”,不能要求返还。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前是一个整体,夫妻双方都不能要求返还。
第三种观点认为,双方有权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有权处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。因此,夫妻一方将对方财产转让给情人的行为无效,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。虽然夫妻一方将财产转让给情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,但法律上认定不能要求返还。
邦贝调查公司认为,应重点考虑第三方在善意或恶意的情况下获得赠与财产。
如果第三方知道对方有家庭,故意破坏他人的家庭,这应该是法律和道德无法容忍的,赠与的财产应当归还;如果第三方本身不知道男方有家庭,就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和男方在一起,长期照顾男方,有的还为男方生孩子。“小三”作为第三者也付出了情感上的代价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可以适当保护第三者的利益。
根据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除有特殊规定外。一般来说,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免费赠送给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。赠与人实际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,赠与合同关系成立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,应当无效。
而且,由于第三者是免费获得财产,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,这种赠与是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,挑战道德底线,需要谴责的行为。赠与行为不应得到支持,另一方有权返还赠与财产,也不符合“善意取得”的要求。但如果第三方本身是善意的,夫妻一方有绝对权利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。尽管有些人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道德。
但是,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、禁止性规定,没有损害公共利益,赠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对方的利益。因此,赠与只是部分无效,“小三”应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。
所以说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全部退还,而是要看具体情况。